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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海洋学院 编辑:海洋学院 来源:海洋学院 时间:2023-12-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洋生态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利用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北部湾站”)的良好平台和实验条件,开展前沿性和基础性研究,特设立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北部湾站开放课题管理,根据《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0〕106号)及《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相关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北部湾站的依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广西海洋站”)负责开放课题的立项、评审、验收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申请人与北部湾站依托单位广西海洋站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根据北部湾站发展规划及年度评估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放课题申请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五条 北部湾站开放课题每年度申报一次,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资助金额为3-5万、8-10万不等,特别重大课题资助金额视情况而定。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六条 申请开放课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单位或科研院所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鼓励与北部湾站固定人员联合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国内自然人申请;

2.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原则上应符合指南要求;

3.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4.课题申请者承担北部湾站开放课题须结题后方能再次申请。

第七条 申请开放课题应根据当年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递交广西海洋站。课题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西海洋站应当自课题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情况和申请课题名称等基本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进入受理程序的开放课题由广西海洋站以通讯形式发给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进行函审。广西海洋站在收齐函审意见后,由广西海洋站及共建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议评审,确定年度开放课题名单,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开放课题。

公示期结束后,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备后签发,并向资助课题负责人出具书面通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正式确立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合同任务书一式三份,在收到课题资助通知5个工作日内递交广西海洋站审核,完成合同任务书签订工作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逾期未提交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缘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一条 课题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的依据,课题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开放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定期提交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及科研成果汇报。课题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付给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若涉及研究课题无法按期完成,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要求中断研究等情况都须及时向广西海洋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北部湾站同意后方可调整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结题,课题负责人须提交单位审查意见后,交北部湾站审批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课题实施过程中,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或未按要求提交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北部湾站对课题实施情况检查与监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课题负责人单位或中止、撤销课题,并取消再次申请本站开放课题资格。

第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需向北部湾站递交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照课题任务书,主要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

2. 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著作等;

3. 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研究记录及有关资料、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成果,所有权归北部湾站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

第十五条 由北部湾站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时,作者同时署名本站“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为“Beibu Gulf Mar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Guangxi”;同时还应对项目资助进行标注(本研究受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放课题资助,No. *****;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Opening Fund of Beibu Gulf Mar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Guangxi under Grant No. *****)。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北部湾站课题资助的经费必须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具体使用细则如下: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实验费、差旅费、劳务费、加工费、计算、测试、分析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学术会议、出版/文献/信息传递/知识产权事务费、科学考察费等;

3.开放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超过资助经费20%以上的,返还北部湾站统一管理;剩余经费低于资助经费20%的,原则上可用于结题课题的后续费用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部湾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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